新旧法条比较
时间:2023-06-09 11:04:15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出资额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根据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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