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
时间:2023-05-07 09:25:07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谁的过错是女孩终身弱视”一案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典型民事诉讼案件。值得商榷的是,本案经过了一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和上诉。最后,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一系列审判程序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检察院可以对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议?为什么法院仍然需要重审并可以上诉?澄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适用的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审判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基本程序,也是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薛红军、毕彦将卫生院、防疫站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即:,法庭审判。投诉就是诉讼。诉讼是当事人诉权的具体体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犯自己或者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起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无诉无理”原则。如果不起诉当事人,法院将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启动了一审程序

随后,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这表明,中国对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由两个初审法院按照一审和二审程序审理,即宣告审判结束制度。然而,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导致案件仅在一审之后结束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卫生院、防疫站不服原判,向检察机关提起上诉。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枣阳市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目前,本案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这是一个“救济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三个,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一审、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起,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提起。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不受时间限制,即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议,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案的再审。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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