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14 08:06:28 2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桂林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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