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8 18:35:38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平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二、南平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南平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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