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新办限10个工作日、变更和校验限4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责任人: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
4、所分管领导审核
5、所领导核准
6、制作决定文书并送达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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