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至于征用以后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用地,那是属于现用途。公益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商业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都应当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进行。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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