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投诉了没有回应
时间:2023-08-11 09:30:19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邮政局投诉了没有回应办法如下:

1、消费者发起投诉之后,如果邮政局一直没有处理可以先耐心的等待一段时间。因为按照我国邮政局的管理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消费者处理意见;

2、如果投诉之后邮政局一直没有答复,消费者可以选择拨打本地的邮政局的电话督促工作人员处理,本地的邮政局的电话是当地的电话区号加上12305;

3、又或者是,消费者可以自己先检查一下自己投诉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诉求是否清晰且合理。

邮政局的职能是:

1、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

2、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

3、负责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

4、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5、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

7、承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邮政局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国家邮政局等被诉侵害著作权案开庭

9月28日,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漳州市记者陈清水诉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东山旅游开发区侵害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审理过程持续一天,因双方就是否侵权、是否是职务创作、赔偿金额等问题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据介绍,1999年10月,九九亚洲帆板巡回赛、奥运帆板精英赛、全国帆板锦标赛在台湾海峡西岸的东山岛举行。作为现场采访的新闻记者东山县广播电视台记者陈清水在完成电视采访任务后,于当月10日用照相机拍下一幅命名为《千帆竞发》的摄影作品。该作品是本次帆板赛事摄影作品中的佳作,在参加2002年福建省广电系统举办的迎接十六大书画摄影大赛中荣获一等奖。

事后,陈清水在发现由国家邮政局发行,东山县邮政局、东山旅游开发区共同销售的邮政明信片中,有一张明信片的画面与其摄影作品《千帆竞发》在人物、帆板、海天等主要影物上完全吻合,唯一区别的是作品走向相反,同时图片被套印上另一风景图画作为底衬。

陈清水在起诉书中认为,《千帆竞发》是属于体育摄影作品,只能靠抓拍运动场上稍纵即逝的场面而获得,因此,可以排除其他作品雷同的可能。国家邮政局发行的这一明信片中的画面,系剽窃其本人的作品,并对作品进行了篡改,破坏了原来作品的构图美和完整性,是故意行为。

据悉,2003年3月,陈清水曾委托律师分别向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和东山旅游开发区进行交涉,没有结果。今年7月9日,陈清水以侵害发表权、使用权、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和东山旅游开发区告上法庭,并提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8万元人民币(律师费等)要求。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月华曾于8月25日带领审判员傅志杰一行三人到东山县,就这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因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而终。

第一被告国家邮政局代理人认为,国家邮政局并没有侵权。理由是国家邮政局的字样只打在明信片的背面,正面的图案并没有署名,谈不上侵权;此外,国家邮政局没有直接参与该套明信片的发行,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电视台记者陈清水认为,邮资明信片的发行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而第一被告提出的国家邮政局的字样只打在明信片的背面,正面图案并没有,不能说是侵权行为,这是无稽之谈,一张明信片是正反两面构成的,就象一个人有正面和背面一样,能说把名字贴在背面,那正面就不是这个人了吗?

第二被告东山县邮政局认为,原告的摄影作品是单位指派他去参加帆船比赛采访中进行的,是属于职务创作,作者并不享有全部著作权,只有署名权。邮政局对该部分权利的侵权是事实,但侵权过程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在明信片发行后,有19个单位认购,这是为了宣传东山的旅游,是公益事业。

对此,原告认为,他是电视台的记者,这幅作品是在单位指派他去进行电视采访(工作)之余,用自己的造相设备进行创作的。他本身是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的永久会员、国家级摄影家,有权利进行这样的创作、采访。该套明信片出版后是在市场上销售的,被告提出的是公益事业是不成立的。

第三被告东山旅游开发区也提出原告是东山电视台的记者,且比赛组委会对原告的创作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条件,因此该作品是职务作品。

由于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原告向法官陈述,被告出示的材料无法证明明信片的合法性,侵权事实以构成。艺术作品有其特殊性,应考虑其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而著作被侵权一方均属弱势群体,综合各种因素及现实案例,无形应是考虑的重点。

原告还向法院陈述,自立案以来,原告还连续受到不明身份人的恐吓威胁,自身精神受到莫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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