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权概述
级别管辖权是指审判管辖权之一,也称为“审判级别管辖权”和“交易管辖权”。各级司法机关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来确定,英国主要根据犯罪和法定刑划分安全法院和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能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程序犯罪,如酒类滋扰、减价销售、超速等轻微案件,应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通过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起诉罪行,如叛国、谋杀、强奸和其他重大案件,应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可由安全法院和刑事法院根据指控和法定惩罚进行审判。此类案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意愿作出裁决。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普通案件分别由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管辖。基本法院只能审理被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案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根据法律处罚划分了警察犯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警察犯罪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也主要根据法律惩罚划分为不同级别的管辖权。根据刑法和法定刑的规定,日本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级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级。《刑法典》第36条列出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由边境和省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特殊困难或具有社会意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并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不成立的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要求将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体现了分级管辖的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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