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管辖权的规定是只要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只要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若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则可以据此选择管辖法院。在我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则可以据此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在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时,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若被告人在我国拥有住所,则可以据此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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