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性包括哪些
时间:2023-04-12 09:21:11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留置权具有法定性,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一、如何划定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是什么

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获利;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价款,一般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余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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