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只要自己触犯了有关的条例就会导致有关部门会对你进行处罚,所以自己在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有关的规定尽量不要让自己的行为触犯条例,这样就可以使自己的生活少一点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有助于自己生活质量的提高。
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有那些
(一)行政处罚证据三大基本特性如下: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任何事情在法律面前都是要讲证据的,作为行政处罚证据都要满足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才能够成为有效的证据,同时,证据也是我们判断事实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在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留下合法的证据并请上专业的律师为你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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