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4、监护人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亲友。抚养人一般指具有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的具有抚养的人,不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
一、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怎么处理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1、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2、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3、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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