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住宅,购房者可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
1.整栋住宅只有一个产权;
2.住宅结构独立,与其他住宅无毗连部位。
二、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的,须经代收单位(市或区县小区办)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三、维修基金的交纳程序按照《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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