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园区、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交易处、房地产监理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66号)自200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为我市物业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的收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区独立式别墅和联排别墅、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的大量出现,维修基金再按一个比例缴交显得有些不够合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决定将部分类型商品房维修基金缴交比例调整如下:
一、纯独立式、联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维修基金。
二、高层、小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维修基金。
三、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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