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职工档案的法律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3-11-28 16:06:55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丢失职工档案的法律责任谁承担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由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职工档案里面都有什么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5.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6.奖励材料;

7.处分材料;

8.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

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三、职工档案丢失的处理方法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

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n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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