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本案中该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混乱,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管本单位档案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应按照档案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过程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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