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应当修理的产品,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但以该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对于应当更换的产品,按照更换产品的出厂价赔偿,但以被更换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对于应当退货的产品,按照其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赔偿。被更换或退回的产品,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二)对于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超过本条(一)项下赔偿金额的30%;
(三)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均以赔偿限额为限。
同一批保险产品,由于同样的质量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提起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二、法律费用的赔偿:
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论是对一次事故还是保险期间内累计,均以赔偿限额的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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