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本省户籍人口
2、公民出生后,父母已离异的。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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