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由谁举证
时间:2023-09-27 16:45:51 1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由谁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事宜咨询哪个部门

工伤事宜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赔偿协商不成,可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怎么处理

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处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n(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n(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n(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n(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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