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4、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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