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劳动保障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统筹管理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来马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二、行业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职工的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及各种价格补贴。
(三)离休或因工残废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
(六)职工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医药费、救济费。
(七)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支出的其它项目。
三、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
四、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一次性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竣工决算时再按实调整,任何人无权减免。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委托市建设银行托收(免签协议),存入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专款专用。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凭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单据及时、足额地向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付款,不及时缴纳的按拖欠金额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行业统筹基金。
(三)对于没有交纳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实施计划与开工批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建及合同签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擅自开工者,除按规定补交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外,同时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业统筹基金的支付形式
对在我市承揽建设任务,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由市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收取标准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入不敷出的施工企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对未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和外地来马承揽建设任务的各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及资质等级,按收取该企业统筹费用的适当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六、行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是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的一部分,市建筑管理处设立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3%提取。
(二)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各企业仍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结算,但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核发劳保费用中应扣除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企业的受益部分。
(三)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后,如劳保费用开支增大,收不抵支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劳保统筹取费标准。
(四)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项储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并入行业劳保统筹基金项下,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
(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业劳保统筹的会计管理、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八)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劳保基金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市建筑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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