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非工伤伤害,且在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其身体状况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
那么,如果在此条例设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该员工不仅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亦无法承受由雇主重新安排的新职务要求时,雇主须向该员支付“N+1”薪酬福利,并有权依法解除此份劳动合约。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无法满足现有职位能力要求,经过培训以及调整其工作岗位,仍然无法适应工作需求的话,雇主同样需要向该员支付“N+1”薪酬福利,同样拥有合法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权力。
最后,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相应客观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使得这份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执行,即便是经过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积极协商处理,双方仍然未能就如何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话,雇主同样必须向该员工支付“N+1”薪酬福利,方能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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