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进行分包。法律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而且建设单位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的属于肢解发包,而法律又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因此即使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且签订分包合同了,也会因为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年限
按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建筑为50年,重要性建筑为1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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