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减职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合同。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中无其他用工人员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收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裁减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卫生检查(二)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4)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7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