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程序是:
1、买卖双方首先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房屋信息;
2、信息核实属实后,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再签订购房合同;
3、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私有房屋买卖程序是怎样的
1、订立买卖契约。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产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契约,以此得到法律的确认。
2、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1)需带证件
a:买卖双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图章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房产买卖合同,内容包括:房产坐落、产权人姓名、出卖间数、建筑面积、双方协议价格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b:买方携带购房证明:c:卖方携带房屋产权证。
(2)买卖双方须亲自到场登记,如不能前来,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审查、报批登记后,有关部门的经办人根据登记内容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报批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立契人员。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
4、缴纳税费。办理完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签证手续费和契税。(1)契税:按成交价3%征收,由买方交纳;(2)手续费:按成交价1%收取,由交易双方各负担0。5%。立契手续完成后,交易材料移送至发证部门,买方凭房屋卖契到发证部门申领产权证。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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