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变更员工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协商一致原则必须遵守。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所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变更员工岗位的,应当在变更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应做好思想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改变员工的岗位。即使员工不同意,他/她也应做出决定,如停止支付工资,并在规定期限内转移。这不仅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员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仍应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需要修改
2.当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生产时,原组织仍然存在,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不适应发展变化,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企业的生产任务,导致产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质量和生产条件,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因严重损失或不可抗力确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
5.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但不应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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