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3个方面进行判定:
(一)一方是否获得利益;
(二)一方获益有无法律根据;
(三)是否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损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存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的给付行为引发的,因此,应由受损人负举证责任。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较复杂,包括因得利人行为或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因法律规定或其他事件引发的多种情形。其中,因得利人的行为引发不当得利纠纷,由得利人负举证责任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消极事实,而得利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法律上的原因”积极事实。
因此,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中,若确实满足一方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在没有道德义务和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获利的一方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受损人。若发生纠纷则应由得利人举证。
一、不当得利属于非法所得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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