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
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
导读:本文介绍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诉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从文意可知上面提到的是应是夫妻双方为华侨的情况,不单指一方;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不管有在国外定居),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则武汉的法院有权管辖。(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原告却向我国法院起诉,则不能因为被告?有异议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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