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应当注意,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送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才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技术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一)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二)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