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手续和要求的详细介绍
时间:2023-07-01 11:10:40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房屋公证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点或事实发生地点向公证人申请认证;

2、受理。如果满足公证要求,公证人将接受公证申请;

3、审查。公证处接受公证请求后,需要根据认证规则对不同的认证项目进行单独检查;

4、颁发公证书。在审查了满足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的申请要素之后,公证处将在受理之日起在指定时间内向双方签发公证证书。

一、房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身份证明资料,若是公司法人,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涉及房产预售、销售的,需提供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

4、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涉及继承房产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7、涉及遗嘱继承房产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8、涉及赠与房产的,需提供赠与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二、房子做公正需要的条件:

1、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2、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3、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

4、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

需要办理房屋公证的房子类型

1、买卖合同公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中心交易。

2、委托公证

交易双方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3、贷款合同公证

如果境外人购房想要须贷款,那么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

4、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一般要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更改,这时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赠与公证费是合同总价的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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