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作出部署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时间:2023-06-06 20:20:54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2007]22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周密部署。《通知》强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总结和肯定了我省一些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功经验,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成果。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把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通知》进一步明确,目前主要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七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通知》同时作出明确规定,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需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开展。此项规定即要求各地在切实抓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放宽视野,开拓思路,在一些需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领域诸如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甚至包括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区域进行深入调研,大胆探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手段来推进该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知》明确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应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额内进行机构和人员设置调配,不得新增机构和编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必须是政府依法设立的一个独立的工作部门,其所需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通知》还就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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