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构成立功,也可以构成自首。如果是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犯罪事实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就构成自首。如果是交代别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被查证属实的,可以构成立功。但是如果查证不属实的则不属于立功。另外,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案件的,也构成立功。构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与控告?
检举与控告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检举是指非直接受害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控告是指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指控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对自己或包括自己本人在内的一些人进行伤害,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检举与控告在构成的基本要件上,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检举与控告发起的主体不同。这是检举与控告的不同点。检举发起的主体,是非直接受害人,即检举人与检举的内容之间,没有属于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而控告的发起人主体,是直接受害人,即控告人和控告的内容之间,存在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但在一定条件下,检举人也会向控告人方面转化。如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因反映问题内容有了新变化而成为控告人。
检举与控告的受理者,是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但应当指出的是,应由公、检、法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对各种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的一级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于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非中国共产党组织、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与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都是违法违纪行为。但反映一种批评、意见、希望或要求等等,虽然也是非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并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
检举与控告的目的,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检举控告的问题给予处理。但只提供某种信息,而不要求作任何处理的,也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具体地说,能够形成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有:在人事、个人物质利益等方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方便谋取私利的问题;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盗窃公私财产等经济犯罪问题;发表言论、文章等等,歪曲、怀疑、反对、抵制四项基本原则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滥发奖金、实物,截留税收利润,用公款旅游,挥霍浪费等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在涉外工作中丧失人格、国格,暗示馈赠或索要外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等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不关心群众疾苦而造成不良后果等方面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问题;乱搞两性关系,嫖娼、卖淫等等道德败坏、腐化堕落问题;带头超生,违法多生等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虚报成绩,假报年龄,制造假履历等等弄虚作假问题;以及诬告陷害、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徇私枉法等等违法违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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