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与职业中介的区别
时间:2023-06-23 08:21:17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劳务公司与劳动者需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中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2)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各类社会保险,而职业中介则不必为劳动者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支付;

(3)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是全部的劳动力价款,劳务中介向劳动者收取的只是职业介绍费;

(4)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终止用工或者被用工单位辞退情况,劳务公司在未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应当接受被辞退者,职业中介则不必承担这项义务。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公司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不是职业中介,而是劳务派遣,因此劳务公司应当有正常的用工人员,在劳务派遣时应当规范合法。

一、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与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内容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一份完备的派遣协议应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伤赔偿、员工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相关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义务将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除了要载明常规事项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同样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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