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农药广告审查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2、农药已经国家批准登记;
3、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
4、农药广告中没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5、农药广告中没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没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农药广告中没有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8、农药广告中没有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0、农药广告中未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1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二、南宁农药广告审查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广西区植保总站岗位责任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厅种植业处审核
5、厅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6、广西区植保站岗位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三、南宁农药广告审查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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