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某服装厂工作了11年,一直负责销售方面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张女士多次与厂方沟通,希望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协商不成;由于考虑到自己还要继续在厂里工作,便一直不敢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2008年5月,工厂整合资源,精减机构,将张女士调动到财务部门。张女士觉得调动的部门与之前的销售工作性质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把握胜任工作,提出要求希望重新安排,被厂方拒绝,便主动提出辞职,并向工厂提出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元。
厂方以她不服从安排,违反工厂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厂方负责人称,他们是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并且考虑到张女士是老员工,优先安排了工作岗位,已经做到了合法合理,是张女士不服从合理安排调动,所以他们可以开除她,根本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来到方庄地区司法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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