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市内迁移第四十四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第四十五条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第四十七条因离婚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二、迁出市外第四十九条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可凭以下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录取学生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报到证》。
(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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