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慎重选择且在签约时明确户口迁移条款。
二、向户籍登记人均实地书面确认户口迁移详情。
建议在签署房屋交易合同时,买方应事先与所有户籍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人员进行核实,明确户口是否能够顺利迁移以及具体的迁移日期。
尤其是对于不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固有持有人而言,更应采取书面形式与其就户口迁移事宜进行确认和承诺。
三、预先全面了解并掌握公安部门关于落户过程的相关政策规定。
由于户口迁移事项乃属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所辖之职责范畴,而不同地区在此方面皆存在着各自的差异性,因此,建议买方在选购房屋前主动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对涉及的房屋落户政策加以详细咨询。
特别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充分顾及房屋的实际居住环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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