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新迎北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管费一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35名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从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止的物管费,业主纷纷表示要上诉。
自1995年新迎北区建成以来,承杰物业一直对新迎北区实施管理。2004年2月,新迎北区业主委员会选出新“管家”,并与之签订了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几个月后承杰物业回到了小区。很多业主从那时起,不再向承杰物业缴纳物业费。为维护新迎北区的稳定,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与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04年11月联合发文: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处理新迎北区问题的同时,承杰物业必须继续完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承杰物业仍执行原物业费标准。但部分业主还是拒交物管费,业主们表示,他们没有与承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承杰物业不具备在新迎北区进行物业管理的资格,更不具备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资格。2009年11月,承杰物业对业主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管理该小区是基于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被告就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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