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系国有粮食加工厂的工人,1998年7月16日夜间操作玉米加工机时发生工伤,右臂被机器绞伤,造成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经县医院抢救治疗未愈,后经厂领导同意,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王军出院后,要求厂报销在县、市级医院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粮食加工厂以企业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仅报销了医疗费用,而不予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这家国有粮食加工厂这种做法能允许吗?
【评析】粮食加工厂不支付王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是违法的,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规按时足额兑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应尽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承担责任,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伤待遇。本案中,粮食加工厂已报销了王军医疗费的大额费用,却不愿支付其在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其实这区区小钱,企业经营亏损也不是支付不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企业都不能例外,如果企业破产了,砸锅卖铁也必须保障。因此,以无钱支付等客观原因为由,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绝对不能允许。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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