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能按份吗
时间:2023-04-30 21:20:12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共有能按份吗

1、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

房产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共有性质变更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没有直接规定这种变更是否是指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对此有了解释:“在实践中,共有房屋的共有性质变更主要是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51页)。但在释义中并没有明确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因为存在着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是不等额按份共有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共同共有就是各个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一般可以视为是等分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在共有状态由等分变更为不等分时,存在着一个实体权利转移的过程。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则不存在这种实体权利转移。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作了规定:2008年8月5日颁布的《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7条明确规定“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不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对《房屋登记办法》3条进行解释时,也明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变更共有份额的行为,实质是共有人之间应有部分的权利转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则在1条第2款第4项中仅把“房地产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列为变更登记。因此,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办理转移登记。

3、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不属于析产

现在,分家析产应是民间用语了,分家析产也叫“析产”,析产一般是指家财(包括房地产)的分割。在建国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词而不是用“分割”。在法律上则习惯于使用“分割”一词,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区分。也就是将共有的财产通过分割变为各自。而本例中是共有性质的变化,变化后仍然是共有房产,所以不属于分割。四、是否属于应征契税的范围由契税征管机构确定为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承受并不一定要承受全部。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时,登记机构办理的是转移登记。依此,属于不等额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但登记机构并不是契税征管机构,按依法的原则,应当由契税征管机构解释为好,登记机构应凭契税完税凭证或证明受理登记。

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

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3、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有权对整个财产作出处分权利,但由于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都必须取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意思有书面同意的、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是多数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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