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一)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二)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错拘错捕等等。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进行上述讯问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记录人员就必须准确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况记录下来;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罪行,记录人员应记明被告人叙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本笔录最后的两个问答,一般应是这样的内容,问: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实?你把笔录念一遍(或我把笔录念给你听),记的与你说的相符吗?写下你的意见。接着记下答话。
3、被讯问人的意见与有关人员签名(见第四节《询问笔录》的有关部分)。
如果第一次讯问确定了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侦查售货员一般要对被告人进行多次讯问,每次讯问都要作笔录,这样就形成系列讯问笔录。
系列讯问笔录的突出特点是:对整个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情节以及可疑点,每一种作案手段等都要通过讯问被告人一一进行落实,对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的细节和情节,往往多次讯问,力争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获取确凿的证据和弄清事实真相。
系列讯问笔录需标明讯问次数。其他格式内容要求与第一次讯问笔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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