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属人未明确提出评估请求之外,土地登记部门有权对特定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测定。
作为房地产登记序幕的开启者以及后续登记过程中的核心与主导力量,权属人应充分享有申请房地产登记并要求进行记载的合法权益。
为此,土地登记部门有责任积极响应权属人的主张,依据其申请和具体需求进行房地产登记事宜,为主体层面的权属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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