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二○○一年六月十日)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公证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安徽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公证事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三不变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立以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
1、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要与市、县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现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已具备改制条件的,可先改为事业体制;对现为行政体制、近三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以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暂时保留行政体制,但应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和运行,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家《公证法》颁布实施前逐步过渡为事业体制。
2、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一律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3、改制后的公证处,实行全员聘任制。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4、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以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证处的收支状况、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各地的财力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其原定的行政编制一律收回司法行政机关。属司法行政编制的公证员,改制后不愿留在公证处工作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申请离退休,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离退休手续。
5、积极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全省确定1─2个公证处开展合作制试点。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6、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提高在职公证员队伍素质。选拔公证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后,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
7、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分布
1、严格控制新设公证机构。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设立事业或合作体制的公证处须报经省司法厅批准。
2、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处的设置和分布,在司法部下达的公证机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公证人员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人均年业务收入不足一万元或年人均办证不足30件或不具备3人以上(其中有2名公证员)的公证处,以及同一业务辖区内,公证业务量不大、公证机构过多的公证处,应进行适当的撤并。
四、公证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1、公证处实行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现有公证处的资产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5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再延缓两年),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2年底以前达到。到期仍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2、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改制后的公证处应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3、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处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作为责任赔偿基金,具体办法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4、建立完善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公证员离任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未交足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暂停执业。具体办法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5、根据公证改革的需要,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工作秩序,对违法违纪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证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握好改革的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公证工作改革。要认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领会国务院、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安徽省公证条例》,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坚持做到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以确保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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