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集资房何时能上市买卖
单位集资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后能上市买卖。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5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如何确定
一般意义上的公司集体住宅由公司职工共同出资建设,住宅的整体产权掌握在公司手中,由于集体住宅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过渡期,有时甚至长达数年,公司职工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只有住宅使用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满足企业购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仍有少量住房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价收购后作为廉租房使用。
集资房对外买卖合同的主体双方都应当是政府和第三方,但对取得集资房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是否有权转让给外部第三方没有明确规定。集体住宅单位工作人员出于多种目的将未取得产权的集体住宅向市场流通后,一般与受让方签订有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方取得房屋产权后,向购房人履行移交房屋和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房价上涨、出售房屋时价格与取得产权时房屋价值的落差大、集体房屋出售方反感,以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转让人退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原因多见于禁止无相应住房产权证明的房地产部门转让、不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执行限制政策的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集体住房所有权人擅自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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