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双方认可的或事故处理部门、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本市对物损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损害赔偿一致请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须持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协议书,统一由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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