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实施原则是
时间:2023-08-06 11:03:04 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七条凡位于电网建设工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及人身、其他设施安全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用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木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费用。

第十条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砍伐树木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和个人及其它组织的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与供电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跨越铁路、桥梁、公路、电力、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按照先征收、先拆迁的原则处理。待有关部门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行补偿。

第十五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限完成,以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司法鉴定实施原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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