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1)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2)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3)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4)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5)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6)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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