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有: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证据和来源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自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件、现场物证等。来源证据是指从间接非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而不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来源。这种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改变意思,而是主要来源。这是对证据的学术分类,研究的目的是为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来源证据更可靠,所以客观性更强,证明力也相应更强。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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