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收入的优惠政策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备案;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
5、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备案;
6、农产品初加工备案;
7、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备案;
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备案;
9、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备案;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备案;
1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1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备案;
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备案;
16、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备案。
厦门技术合同备案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减免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申请清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不享受所得税减免。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甲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奖酬金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技术服务等活动,合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5、科技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作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申报与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项目单位开放式创新能力评价的主要依据:
-可作为高企认定“技术性收入”等的辅助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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