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离婚后重新签署
时间:2023-07-16 14:02:23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1、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2、如果补充协议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离婚财产分配补充协议范本

离婚财产分配补充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系指座落于市区号的房屋。

2、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3、《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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